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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深入做好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建设,进一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根据省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意见》、省纪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办法》和校党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开展以案促改的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案促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思想为指导,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同时,以典型案例尤其是学校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案发规律,查找风险漏洞,强化警示教育,整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遏制重复发生同类违纪违法问题的现象,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一个整体一体推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二条 以案促改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深化标本兼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治本效果。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第三条 纪委负责制定以案促改年度工作方案,及时向案发单位下发《以案促改通知书》。相关单位收到《以案促改通知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单位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程序、明确任务、明确时限。

第四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以案促改工作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应当落实好“一岗双责”,协助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按步骤扎实推进以案促改。

第二章  选用典型案件

第四条  纪委负责以案促改工作典型案件的选定。按照一案一总结、一案一警示、一案一整改的要求,新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作为典型案件。

第五条  对在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等方面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下列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的“两面人”“两面派”案件;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案件;

(四)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

(五)工程建设、招标采购、选人用人、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案件;

(六)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的典型案件。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曝光的案件,省纪委、省高校纪工委选取、指定的案件。

第三章  警示教育

第七条 坚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最大限度发挥身边典型案件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沉痛教训的反面警示作用,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增强以案促改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条  启动以案促改工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大会一般按照宣读《以案促改通知书》、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通报案情,宣读处分决定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忏悔录(书面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代表表态发言,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把以案促改工作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内容,采取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撰写心得体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提升教育实效。

第四章  查摆剖析

第十条 开展以案促改应重点对照典型案件,查摆存在问题,剖析案发原因、过程和危害。查摆剖析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精准。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摆剖析,列出问题清单:

(一)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定“两个维护”、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校党委要求等党的全面领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维护师生利益、加强作风建设等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在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强化党内监督、防控岗位风险、健全机制制度、严格制度执行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把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作为重要环节,促使党员干部围绕典型案件和身边人身边事,敢于正视问题,撰写剖析材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五章  整改问题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职能部门应当把整改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对查摆剖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整改,亲自部署,跟进督促,统筹协调,推动问题不折不扣地整改解决。

第十五条  对以案促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求实求效。整改问题应当突出全员参与,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建章立制

第十六条  应当针对查摆剖析出的问题,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完善,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章立制工作应当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和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等事项,达到执行主体明确、权力制衡科学、程序设置适当、监督责任明晰、内容严谨规范、措施有效管用。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职能部门应当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查找风险漏洞,修订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纪委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检查考核以案促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共同抓好以案促改工作。纪委领导要参加案发单位的案件剖析会等相关活动,听取案件剖析和整改的专题汇报。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主动协助党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条 将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校内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把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列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述责述廉内容。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反馈、约谈、通报、问责等形式,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参加以案促改工作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形成书面材料,装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以案促改工作报告,报校纪委。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河南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学校纪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河南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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